2009年3月1日 星期日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送件须知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送件须知
一、依据:

1.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申请对象:

1. 在大陆地区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者。
2. 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3. 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件一份。

三、应备文件:

1. 申请书:
1). 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载,并详实填写。
2). 检附之照片为,最近6个月内2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或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应与所持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往来通行证或护照(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或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 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复印件贴于申请书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门尚未满七年者,加贴港澳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于申请书背面。
4). 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代申请之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之旅行业(以下简称旅行业),依据其通行证、护照或居民身分证复印件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5). 申请人签章栏,由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6). 代申请之旅行业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
2. 团体名册:(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门者免附)
1).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以下简称团体名册)二份。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1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复印件及大陆地区旅行社从业人员在职证明。但依本办法第3条第3款或第4款规定申请者,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2). 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 团号:
  .共9码,前3码为民国年度,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计算机自动处理,不
   需编出。第四码为5或8(依计算机系统给予)以和原全联会的代码区别。
  .第5至9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计算机自行给序。
3. 资格证明文件:
须检附下列资格证明文件之一。
1). 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在职证明(附公司地址、电话)、薪资所得证明及任职公司执照或员工证件复印件。
  ‧任现职6个月以上者:附任职6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
  ‧任现职未满6个月者:附现职在职证明及在前一单位任职6个月以上之任职证明,其新旧职务调任期间
   应3个月以内。
  ‧出具时间:在职证明及任职证明应自申请书填写之日回溯3个月内出具。
2). 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有效学生证复印件或各级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
3). 以有等值新台币20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
  ‧附等值新台币20万元(相当人民币5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存单。
  ‧存款证明附正本,1个月内开立。
  ‧存折或存单附复印件,最后一笔明细应于1个月内。
  ‧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
  ‧存款未满3个月者,加附最近3个月内出具曾任职6个月以上之在职或任职证明。
4). 以在国外、香港或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复印件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以及再入国签证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 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6). 以旅居国外4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复印件及国外、香港或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复印件。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7). 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
  .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请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
   直系血亲者(尚未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者)则检附本人之港澳身分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不符合港澳关系条例第四条资格者(如现尚持有中国护照者),检附本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复印
   件或效期尚余6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复印件。若有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者,检
   附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4.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须检附大陆地区居民来往台湾地区通行证及身分证复印件。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5. 旅游计划(行程表)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6. 证件费:每1人新台币400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7. 我方旅行业与大陆地区具组团资格之旅行社签订之组团契约。但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者免附。
8. 其它证明文件。

四、申请方式

1.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径交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及已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2. 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
1). 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注记,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它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2). 寄交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台湾地区旅行社亦可委托旅行业全联会代为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

五、送件程序:

1. 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10人以上,不足10人之团体,不得送件(旅居国外、香港或澳门者除外)。
2. 采送件当日以现场挂号方式取得配额:送件当日于本署台北、台中、高雄及花莲四服务站排队依送达次序取得当日配额。

六、每日申请数额:

1. 移民署每日受理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数额4,311人,例假日不受理申请。
2.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业务,每家旅行业每日申请接待数额不得逾200人。但当日(以每日下午五时,入出国及移民署柜台收件截止时计)旅行业申请总人数未达第一项公告数额者,得就剩余数额部分依申请案送达次序依序核给数额,不受200人之限制。
3. 如当日核发后仍尚有剩余,由主管机关就剩余数额,累积于适当节日分配。
4. 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经交通部观光局调查结果,旅客整体满意度高且接待质量优良,或配合政策者,主管机关依据交通部观光局出具之数额建议文件得于第一项公告数额百分之十范围内酌给数额,不受第一项公告数额之限制。

七、送件地点:

分别于入出国及移民署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及花莲四处服务站送件。
八、相关事项:

1. 保证人: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保证人,免附保证书。
2. 工作天:5天。(不含例假日,即本周一送件于下周一领证)。
3. 发证种类及其效期:
1). 经审查许可者:
  .若申请案系由接待旅行业代为送件,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该代送件之旅行业转发申请人。
  .若申请案系由旅行业全联会代为送件,移民署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交由旅行业全联会转发。申请人应
   持凭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尚余6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2).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经许可发给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1个月。但为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得发给一年多次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地区人民旅居海外、香港或澳门,经许可发给之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未于有效期间内入境者,不得申请延期。
4. 旅游计划:
1). 申请参观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竹科)行程,应载明于旅游计划书行程表中,并检附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局)同意文件。台湾地区旅行社于交通部观光局计算机管考系统中登录竹科行程数据时,统一以「新竹科学园区」名称登录。
2). 申请来台观光行程,如未列参观竹科,经移民署许可后不得再提出申请。
3). 申请来台观光,已列参观竹科行程者,经移民署许可后,如须变更参观日期,应于原订行程3日前向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循交通部观光局通报机制,通报行程变更。
5. 入境停留日数及活动范围:
1).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10日。
2). 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之事由、人数或天数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3). 申报离团日数及人数,应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离团人数及天数之标准。
4). 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
6. 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应依规定填具申报书立即向观光局通报,并由送机人员送至观光局机场旅客服务中心再转交入出国及移民署国境事务大队人员引导出境。
7.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灾变或其它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7日。
1). 延期申请书。
2). 旅行证出境联。
3). 流动人口联单。
4). 相关证明文件。
5). 证件费200元。
8. 旅居国外未满4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9. 入出境机场、港口,限经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机场、港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