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證及入境須知:
- 國人擬前往越南,應於入境前先於越南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倘於台北申請入境越南簽證,應向越南駐台北辦事處申請,申請所需時間為三個工作日, 應於每日上午11點前送件。申請簽證所需文件含有效護照,二張簽證申請書,兩寸照片三張及簽證規費。越南駐外單位所核發我國國人之入境簽證,係以另紙方式 核發,倘簽證紙遺失,須申請再出境簽證始得離境。
- 國人倘擬經由陸路進出越南鄰國柬埔寨、寮國及中國大陸等地區並再入境時,應注意所持越南簽證是否為多次入出境簽證,倘係持有單次簽證,則應於離開越南後,再申請入境簽證始得進入越南。
- 經由陸路進出越南,應留意越南陸路關口證照查驗人員是否已於護照上蓋有入出境章戳,倘入境時未於簽證紙蓋有入境章,屆時在出境時恐將被視同非法入境越南,遭受不必要之調查及罰款。
- 倘所持有之入境越南簽證係載明經由陸路關口入境(例如經由寮國、柬埔寨或中國大陸陸路入境),通常須被要求於同一陸路關口出境越南,倘入境後非經由同一關口出境,應於申請簽證時事先聲明,以免出境時遭受不必要調查及罰款。
- 自2007年9月1日起與我國人結婚之越南籍配偶,倘依法已取得我國身分證及護照,可與配偶及婚生子女,持持效期在6個月以上之我國護照,向越南駐台北辦事處申請「免簽證證書」,憑該證書可於效期內多次入出境越南,每次停留期限不得超過90天。
- 越南北部航空港務局吉貝機場管理委員會本2007年12月表示,海防市吉貝機場將開放給予包括我國在內之各國家及地區遊客辦理落地簽證,但我國目前並無班機飛航越南海防市吉貝機場。
- 入境越南時,所攜帶物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 入境旅客每人可攜帶酒精濃度22度以上飲料1.5公升、酒精濃度22度以下飲料2公升、香煙400根,雪茄100根,煙草500公克。
- 其他可允許攜帶入境物品之總值不得超過5,000美元。
- 入境旅客攜帶超過上述價值之物品入境,應依據越南政府第HQ/2002-PMD號行政命令,依據各項物品相關稅則繳納繳納稅金。
- 入境旅客如攜帶超過現鈔7,000美元(或等值外幣)、現鈔1,500萬越南盾或黃金300公克,均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依據越南海關規定辦理,如未申報被查獲,最高處罰可予以沒收。
- 入境旅可如隨行攜帶物品未超出上述1、2、4點規定,且未違反越南法令,可不必向海關申報。
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越南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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